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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李X、李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1)长民初字第033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李X。


被告李X。


本院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李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



书 记 员  沙 金


  • 2011-09-26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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