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李X。
本院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李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
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