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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西安XX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金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李金忠、兰X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公司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西安XX公司、第三人陕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以其与被告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公理



书记员  马文飞


  • 2015-02-06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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