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陈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
书 记 员 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