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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陈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4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陈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



书 记 员  龙XX


  • 2014-10-10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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