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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兵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XX,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122-0。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周XX,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何X,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周XX、何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周XX、何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周XX、何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书 记 员 孙XX


  • 2015-04-10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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