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被告余XX,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