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被告余XX,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罗XX


  • 2015-04-02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