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XX,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122-0。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何X,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周XX、何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XX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