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与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0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XX,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黄X诉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鄢XX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的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2013年1月16日,被告毛XX向我借现金1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3月15日下午5时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毛XX向我偿还借款110000元。


被告毛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毛XX向原告黄X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X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借期为两个月,于2013年3月15日下午五时前全部还清”。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未约定。因被告毛XX至今未还款,故原告黄X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X提交的借条、证人向某某当庭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X提供了借条,并提供了借款时的在场证人向某某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X支付欠款本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决定由被告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鄢XX



书记员  杨XX


  • 2014-03-10
  •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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