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青岛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XX公司与被告蔡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XX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