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宜昌市XX公司与蔡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宜昌市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青岛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XX公司与被告蔡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XX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蔡XX


  • 2014-06-16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