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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平民二终字第2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湛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1999]89号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十三)下列房屋不宜出售:……7、现住户未腾空住房;……。(三十七)凡违反房改政策将未腾空现住房出售给他人引起产权纠纷的,已发房屋所有权证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产权由单位收回,待纠纷解决后重新办理出售手续。另原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监察局、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平房改办[1999]6号文件指出,有些单位借房改之机将产权单位和非产权单位人居住未腾空的现住房出售给了产权单位其他职工,引起住房纠纷,虽参加了房改并发了产权证的,一律视为违规出售,该证暂不生效,产权由单位收回,待单位住房纠纷处理完后,重新发证。庭审查明,本案诉争房产系中建七局一公司在被告陈XX等人正在居住未腾空的情况下,而依据当时房改政策出售给了原告李XX,并为原告李XX办理了产权证等证件,原告李XX持有产权证件后至今未曾使用该房产。综上,原告李XX的诉请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应找本单位及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原审宣判后,李XX不服,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002年2月上诉人通过购房形式取得了中建七局6号楼3单元1楼中户的房屋所有权,但被上诉人长期占有。不给上诉人腾房,是一种侵犯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分房、腾房纠纷,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被其他职工强X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虽然规定了单位内部分房、腾房纠纷不属法院管辖的原则,但是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11月24日)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受理范围,总的来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当前受理房地产案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职工根据单位分房决定,与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发生关系后,第三人抢占的,或者职工与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涉及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地产纠纷法院应受理的几种情况。其中就包括: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强X、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从这些


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律适用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作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是完全错误的,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二、被上诉人不是中建七局的职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根据公司的分房方案,被上诉人没有资格分房,现在却占用公司的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就是侵占上诉人的房子。因此根本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属于单位内部的分房、腾房纠纷。三、一审适用平顶山地方地府规章裁决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规章与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座谈会记要的相关规定冲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指令审理。


被上诉人陈XX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我与前期1997年离婚,房子归前妻所有,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了。中建七局又盖房子时,我又要了一套,当时我们那里的干警也有要七局房子的,买新房是没说要退回旧房,房子是我前妻一直占着的,没有腾空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不知对方怎么办的房产证。这是房改时候出现的问题,物权法是2007年才实施的,不适用本案,我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陈XX于1997年10月20日与王XX离婚。涉案房屋现由王XX占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房屋占有人返还原物,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并非由被上诉人陈XX占用,不可能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因此陈XX参加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大 民


审  判  员   万 军 涛


审  判  员   郭XX



书  记  员   邢XX


  • 2014-04-21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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