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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王XX与张XX、陈XX等126人、平顶山市XX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1)平民二终字第6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46年4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陈XX等126人。


诉讼代表人贺XX,男,1936年7月23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文XX,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中XX。


法定代表人郭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XX、王XX与被上诉人张XX、陈XX等126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XX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XX、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    张小青



书  记  员   王 歌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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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18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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