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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09)湛民初字第7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男,1962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X,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原告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袁X,生育一女袁XX,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5年有余。2009年2月,原告住院,被告不仅不管不问,并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返还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以后,二十年来夫妻相湍以沫。感情甚好,原告在矿上上班挣钱养家糊口,被告在家照顾子女负责田里的农活,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因为家庭小事生气也是正常之事。2007年被告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在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尽了夫妻义务,由于精心照料原告康复出院并到矿上上班。2009年原告再次住院,被告为了给原告治病筹措住院费用,借遍了所有亲戚向医院支付了自己要承担10%,现原告住院费用已超过2万余元,现原告代理人称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不管不问不是事实,实际是被告对原告尽了照顾义务,现在原告在患病期间需要人照顾,提出离婚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1985年生育一子取名袁X,1986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0年生育一女取名袁XX。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煤矿工作,被告在家负责田地耕种,照顾子女,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原告因患高血压病突发脑溢血送往中国XX院治疗,被告对其进行了护理照料。2009年,原告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也尽了夫妻照顾义务,但和原告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因护理问题,双方之间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现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明、证人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和睦,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因原告患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助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住院期间更加细心照顾进行护理,使之尽早康复。原、被告在护理问题上产生纠纷,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多年及被告患病期间正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被告有强烈和好的愿望。为促使社会和谐及家庭和睦,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袁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XX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侯结实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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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04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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