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XX,女。
委托代理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连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湛民初二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XX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万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