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陈XX,又名陈久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曹XX
审 判 员 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