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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西丁民初字第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陈XX,又名陈久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曹XX


审 判 员 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


  • 2015-06-03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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