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合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合肥XX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XX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孙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