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合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67-2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周俊律师 在线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230
    服务人数
  • 2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合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合肥XX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XX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孙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2014-07-14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俊律师
5.0分服务:3230人执业:26年
周俊律师
14205200****6976 执业认证
  •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土地房产 债权债务
  • 湖北宜昌解放路92号三峡商城A座1205、1207室
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执业领域:特别...
  • 153 3741 2820
  • 153374128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