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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X与被上诉人林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宁民终字第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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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赵骄虎,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


委托代理人肖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郭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程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X于2013年12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郭X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郭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仲XX


代理审判员  徐XX


代理审判员  相XX



书记员  杨X


  • 2013-12-18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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