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XX律师。
被告:左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郭XX诉被告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 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