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鑫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XX律师。
被告邢台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殷XX,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系邢台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段XX,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鑫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殷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鑫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锋
审 判 员 徐丽爽
人民陪审员 张金仲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