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XX、宋XX,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史勤书
审判员 武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