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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XX与被上诉人岳XX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郑民一终字第3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静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X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X,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夏XX因与被上诉人岳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裴XX


  • 2015-05-07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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