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X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X,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夏XX因与被上诉人岳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