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张X、张X、张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 损害赔偿
  • (民)终字第9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强律师

案件详情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张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X与张X、张X、张X系兄弟姐妹。双方母亲早年去世。后张X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30元办理购买墓穴事宜。2008年11月,双方父亲去世。嗣后,双方为老人丧葬事宜发生争执。2009年12月30日张X诉讼至法院,诉称,2008年11月,双方父亲去世,但张X、张X、张X并未通知张X,致使张X未能参加丧葬事宜。故张X请求法院判令张X、张X、张X支付张X购买墓穴费用1,845元、向张X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X要求张X、张X、张X支付相应购买墓穴费用,张X、张X、张X无异,法院准许。根据票据,张X共计支付2,030元,故张X、张X、张X应当各支付张X507.5元。张X因双方父亲丧葬事宜要求张X、张X、张X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张X、张X、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张X人民币507.5元;二、张X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张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的父亲死亡以及火化、落葬事宜均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2、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看望自己的父亲,并将其父亲的生活及过世情况故意不告诉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是另有缘故。上诉人早在1992年就为父母购买了墓穴。2007年9月父亲身体不适,就去被上诉人张X家居住。然后父亲就与上诉人打起了房产官司,并且拒绝上诉人去看望。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把父亲的死讯及时告诉上诉人并通知参加遗体告别,侵犯了上诉人的其他人格XX,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X、张X、张X辩称,父亲与上诉人的关系一直不好。2007年9月父亲脑梗,打电话给上诉人,上诉人却说打错了,没接电话。父亲病危期间表示不愿意见上诉人。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通知了上诉人,上诉人却挂了电话。所以上诉人并不存在精神痛苦。关于墓穴,被上诉人都同意分担费用。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于2008年11月去医院的时候,主治医师告诉上诉人父亲过世了。此节事实由2010年5月28日的庭审记录中上诉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张X、张X、张X系兄妹关系,关于父亲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双方理应互相配合、协商解决,既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又符合善良风俗。上诉人张X早在1992年即为其父亲购买了墓穴,2008年11月亦知晓父亲已经过世,作为儿子理应与被上诉人一起协商父亲丧葬事宜。现并无证据表明上诉人就此与被上诉人进行过协商,故上诉人未能参加其父亲的丧葬事宜自身亦有责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分担墓穴费用亦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  金 猷



书 记 员  王 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2010-06-10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