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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丰民初字第048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海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XX。


法定代表人聂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女,1985年6月8日出生。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XX。


法定代表人塔XX。


委托代理人丁海江,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XX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



书 记 员  张颖洁


  • 2014-03-25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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