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XX标准厂房B2006室。
法定代表人于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张X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XX标准厂房B2006室。
法定代表人于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张X
138 0200 1907
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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