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被告郑州市XX。
负责人范XX。
被告范XX,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郑州市XX、范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宋XX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