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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郑州市XX装商行、范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光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被告郑州市XX。


负责人范XX。


被告范XX,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郑州市XX、范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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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04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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