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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X与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安民初字第36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玄X,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X,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X诉被告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玄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玄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玄X负担。


审 判 长  冯光磊


审 判 员  白兴华


代理审判员  郭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1-06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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