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玄X,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X,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X诉被告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玄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玄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玄X负担。
审 判 长 冯光磊
审 判 员 白兴华
代理审判员 郭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