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张XX,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XX,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闫XX,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间市。
被告河间市XX公司。地址:河间市东环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中XX。
负责人赵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黄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张XX与被告马XX、闫XX、河间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张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张XX撤回对被告马XX、闫XX、河间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X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侯泊舟
审 判 员 韩静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