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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杨X、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木元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毛XX,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余木元、蓝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杨X,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杨X,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系粤T/4D1**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诉被告杨X、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黄XX


  • 2015-01-19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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