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余木元、蓝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杨X,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杨X,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系粤T/4D1**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诉被告杨X、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