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曾用名王XX),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XX。
上诉人王XX、韩XX与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华法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王XX、韩XX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韩XX申请追加碧水源温泉度假村作为赔偿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苏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