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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韩XX与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学伦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曾用名王XX),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XX。


上诉人王XX、韩XX与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华法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王XX、韩XX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韩XX申请追加碧水源温泉度假村作为赔偿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苏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7-02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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