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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运民初字第217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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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 记 员  韩XX


  • 2014-11-25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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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敏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1996年开始执业。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及理论基础,办案经验丰富,业务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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