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XX。
被告:侯XX,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孙XX,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XX。
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侯XX、孙XX、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