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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侯XX、孙XX、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黄民初字第3730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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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XX。


被告:侯XX,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孙XX,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XX。


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侯XX、孙XX、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史XX


  • 2014-10-13
  • 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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