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刁XX,女,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巷东风XX。
委托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X,男,1975年出生,汉族,邵阳市XX公司职工,住邵阳市双清区XX。
委托代理人信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刁XX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刁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X和被上诉人邵阳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信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判对本案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诉人刁XX与被上诉人邵阳市XX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按约书面通知了上诉人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事实不清。二是双方在该合同的第八条约定,被上诉人在交付房屋时,该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后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双方交付房屋期间是否已经作出,事实不清。三是双方在合同中的第三条约定,上诉人所购房屋的层高为2.8米,现上诉人陈述经自己丈量达不到层高2.8米的高度。该房屋层高到底是多少,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事实亦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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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胡XX
代理审判员 廖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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