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傅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XX律师。
原告代XX,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何某某,女,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代XX与被告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代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XX、代XX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代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凌XX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