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姜XX、代XX与被告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姜XX,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傅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XX律师。


原告代XX,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何某某,女,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代XX与被告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代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XX、代XX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代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凌XX



书记员  张XX


  • 2014-12-08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