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XX,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雪香,山西XX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X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史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史XX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的(2014)迎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XX
审 判 员 邢如灏
代理审判员 贾炳耀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