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女,1975年3月25日生,临县三交镇东坡XX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8月23日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山西XX律师。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判决。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吕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高X退出的赃款20000元,发还被害人马X。原审被告人高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及其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刘XX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国
审判员 冯秀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