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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焦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民)初字第34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树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张树学,广东XX律师。


被告焦X。


原告杨XX与被告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与被告焦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月利率2%(因笔误借条写成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中国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账汇款记录一组,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杨XX与被告焦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2%(2000),借期2个月(至2013年1月1日本息一次性还清)。借条出具当天,原告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焦X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XX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XX


审  判  长


张元观


代理审判员


苏XX


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



书  记  员


蔡XX


  • 2013-11-22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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