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上诉人侯XX、苏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樊*区人民法*(2012)鄂**民三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XX,上诉人侯XX和*诉人苏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李X,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侯XX、苏XX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樊*区人民法*(2012)鄂**民三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樊*区人民法*重新审理。
审判长 涂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