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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X、苏XX与胡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蕊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上诉人侯XX、苏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樊*区人民法*(2012)鄂**民三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XX,上诉人侯XX和*诉人苏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李X,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侯XX、苏XX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樊*区人民法*(2012)鄂**民三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樊*区人民法*重新审理。


审判长  涂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1-16
  •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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