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
委托代理人李XX,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文书、代领执行款物。
被告武XX。
委托代理人李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诉被告武XX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撤回对被告武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负担。
审判员 雷X
书记员 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