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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资阳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3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


被告资阳市XX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资阳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王X


  • 2013-10-21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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