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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XX公司与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资阳市XX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马鞍村十社)2幢72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XX律师


被告孙XX。


本案在审理原告资阳市XX公司与被告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XX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书记员 王亚平


  • 2014-10-08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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