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