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雁江民初字第7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3-16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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