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X,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胜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匡XX,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武胜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XX律师。
被告武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XX,该交易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X,武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交易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武胜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武胜县财政局、武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荣
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
人民陪审员 曹XX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