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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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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男,生于1982年5月1日,住蒲城县城关镇三义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权丁,陕西XX律师。

被告晏XX,女,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杨X诉被告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权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XX。因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后,双方矛盾加剧。2010年12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以后,被告外出至今不归。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原告杨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证人田XX、刘XX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份,因与原告争吵后带孩子离家出走的事实。

3、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在本村生活及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4、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杨X某的出生日期。

经开庭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证据1、4系由有关国家机关发放的证件,予以认定;证据2、3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以及双方自2010年12月份至今分居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杨与被告晏XX于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日生有一子杨X某。二人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2月份二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晏XX带孩子离家外出至今不归。2014年3月20日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晏XX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生有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晏XX在因家务琐事与原告杨X发生矛盾后,自2010年12月携子离家外出不归,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准其离婚。孩子杨XX现随被告生活,应由其抚养,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晏XX离婚。

二、孩子杨XX由被告晏XX抚养,原告杨X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孩子满18周岁,每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当年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XX

审 判 员 谢XX

代审判员 路XX

书 记 员 曹XX

  • 2014-08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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