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
被告杨X。
被告宜昌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舒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