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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杨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


被告杨X。


被告宜昌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舒XX


  • 2014-06-24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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