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梅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XX。


负责人赵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XX,XXX信贷部主任。


被告梅X。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梅X、宜昌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辛XX



书记员  廖XX


  • 2014-08-21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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