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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安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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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栋,上海XX律师。

被告安XX公司。

负责人何X。

委托代理人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安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  丁海宁

书记员  徐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8-1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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