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栋,上海XX律师。
被告安XX公司。
负责人何X。
委托代理人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安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 丁海宁
书记员 徐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