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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均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梁X爰,女,成年,汉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朱均营,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某财,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爰诉被告钟某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伟萍


审 判 员  侯传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



书 记 员  朱XX


  • 2015-04-16
  • 韶关市曲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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