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爰,女,成年,汉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朱均营,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某财,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爰诉被告钟某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伟萍
审 判 员 侯传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