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何XX,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医医院护士。
原告胡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蒲英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二×。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差异等多种原因,已经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且原、被告从2009年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本情况。
被告何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分居的情况,被告始终对原告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二×。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虽主张原、被告之间已经分居多年,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作为双方,应积极的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建立一个家庭且共同生活实属不易,更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不应轻易放弃,应共同经历生活中的酸、甜、苦、辣,风风雨雨,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注重沟通和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
书 记 员 屠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