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海南XX公司诉被告海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068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丽珍
审 判 员 秦恩轩
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
书 记 员 曾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