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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海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海南XX公司诉被告海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068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丽珍


审 判 员  秦恩轩


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



书 记 员  曾柳英


  • 2014-09-24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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