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东XX公司与吴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吴XX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广东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XX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4-16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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