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吴XX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广东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XX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