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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XX与江苏省XX公司与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2)龙民一初字第1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储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江苏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XX,海南XX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


被告徐XX,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XX与被告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徐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吉 民


人民陪审员  庄开由



书 记 员  段XX


/p﹥


  • 2012-02-20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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