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江苏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XX,海南XX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
被告徐XX,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XX与被告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海南分公司、徐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吉 民
人民陪审员 庄开由
书 记 员 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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